标技司函〔2019〕182号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规范使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印章的通知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 日实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技术委员会印章使用要求,明确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应刻有“全国XX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字样(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除业务专用章外,各技术委员会不得刻制、使用其他印章,已刻制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等自《管理办法》实施后自行作废。请技术委员会严格落实印章使用管理要求,违规刻制、使用印章出现的问题责任自负,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2019年9月11日